日常生活中,发票常见于费用结算相关经济活动中,作为收款凭证,收款方出具发票后,付款方需向其付款。但如若付款方在接受服务后对于付款有争议,在收款方未出具发票的情况下,付款方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劳务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提供劳务一方主要义务就是按照约定完成劳务,接受劳务一方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劳务费。在本案中,双方工程已经双方结算审定,开具发票仅仅是劳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接受劳务方不能以提供劳务方不能履行附随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给付义务。因此,未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应当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主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主要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双方同时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被告未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原告履行债务的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被告采取执行行为;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同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在判项中明确任何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该当事人履行自己的债务后对对方采取执行行为。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债务,被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原告应先履行的抗辩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原告履行债务后另行提起诉讼。
|